测试之家,GB19517-2004制定与实施要点解析
一、GB 19517—2004是具有技术法规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际上,工业国家一般用技术法规(指令)来控制电气产品安全水平的手段,作为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和例外条款组成。技术法规是政府行为,它指定某一类产品的符合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等许可证制度使标准强制实施。在制定程序上技术法规与标准是分离的。在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安全、环境领域的标准,与工业国家的技术法规的界定范围一致。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我国强制性标准是按某一类产品的一个技术特性(例如安全)制定一项标准。这就造成强制性标准数量多,而且制定程序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程序一致,所以强制性标准的立法程序应改革完善。
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标准化法),又符合国际协定(WTO/TBT)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应保证产品有最大可能的安全性,按电击防护的方法,可设计制造成:0类电气设备;Ⅰ类电气设备;Ⅱ类电气设备;Ⅲ类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在使用时可采用专门的、与电气设备的特性和功能无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对使用者或第三者都能达到结果一样和必要的安全,则允许个别措施与本技术规范的规定有所不同。ipP安规与电磁兼容网电气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电气设备必须承受预见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险的物理和化学作用,不造成危险。电气设备上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积聚,或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手段使其无危害或释放。ipP安规与电磁兼容网电气设备使用的燃料和工作介质不能有有害影响,设计时必须使其内部或周围聚集的外溢燃料量不能达到危险的程度。制造电气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气体、辐射等物理和化学影响的材料。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使之能预防危险。
2、电击危险防护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险,电气设备必须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在基本绝缘损坏时,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外壳,或将其装置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等直接接触保护技术。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的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
3、机械危险防护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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