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事项,欧洲化妆品法规因“综合III”而发生变化
欧盟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向世界贸易组织 (WTO)通报了拟议的“综合 III ”法规。该规则草案将于 2021 年第二季度通过,并将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这意味着对欧洲化妆品法规附件 II、III、IV 和 VI 的修订。由于内容尚未正式公布,因此存在更正的可能性,但现阶段似乎极不可能。
1. 禁用化妆品成分(附件二的补充):
材料
CAS号
欧盟编号
钴
7440-48-4
231-158-0
聚甲醛 (ISO);2,4,6,8-四甲基-1,3,5,7-四氧杂环辛烷
108-62-3
203-600-2
甲基氯化汞
115-09-3
204-064-2
苯并[第一]五苯
189-55-9
205-877-5
二苯并 [b, def] 芘;二苯并 [a, h] 芘
189-64-0
205-878-0
乙醇,2,2-亚氨基双-,N-(C13-15-支链和直链烷基)衍生物。
97925-95-6
308-208-6
Cyflumetofen (ISO); 2-甲氧基乙基 (RS) -2- (4-叔丁基苯基) -2 -cyano-3-oxo-3- (α, α, α-trifluoro-otolyl)丙酸酯
400882-07-7
————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
71850-09-4
276-090-2
卤代嘧磺隆 (ISO); 3-氯-5-{[(4,6-二甲氧基嘧啶-2-基)氨基甲酰基]氨磺酰基}-1-甲基-1H-吡唑-4-羧酸甲酯
100784-20-1
————
2-甲基咪唑
693-98-1
211-765-7
Metaflumizone (ISO);(EZ) -2-[2- (4-cyanophenyl) -1- (α, α, α -trifluoro-mtolyl)亚乙基]-[4- (三氟甲氧基) 苯基]carbanilohydrazide [E-异构体]≥90%,Z-异构体≤10%相对含量];[1](E)-2-[2-(4-氰基苯基)-1-(α,α,α-三氟-间-甲苯基)亚乙基] -[4-(三氟甲氧基)苯基] carbanilohydrazide [2]
139968-49-3 [1]852403-68-0 [2]
————
二丁基双 (pentane-2,4- dionato-O, O) 锡
22673-19-4
245-152-0
2. 进一步限制的化妆品成分(附件 III 的补充):
1)水杨酸
当用于防腐剂以外的用途时,最多可使用 0.5%(在以下化妆品类别中):
身体乳液眼影睫毛膏眼线笔口红滚珠除臭剂在之前的限制中(供参考),出于防腐目的,这些类别中最多只能使用 0.5% 的水杨酸。
在其他类别中,当用作防腐剂时,对该成分的传统限制适用。
2)二氧化钛
附件 III 中增加了与粉末状二氧化钛(含有 1% 或更多直径为 10 μm 或更小的颗粒)相关的项目。
该成分被批准用于以下用途(以颜料、锐钛矿和表面处理的形式):
对于面部产品,高达 25% 的粉末形式气雾(喷雾)型美发产品最高1.4%(适用于一般消费者)气溶胶(喷雾)型美发产品高达 1.1%(商业用途)对于其他类别的产品,成分浓度没有限制,但如果吸入可能影响最终消费者的肺部,则禁止使用。
3. 进一步受限的着色剂(附录 IV 的补充):
二氧化钛
用作着色剂并含有 1% 或更多直径为 10 μm 或更小的颗粒的成分列在附件 III 新项目(见上文)和项目 IV / 143(= 欧盟委员会指令 95/45 / (E 171 )) 符合既定的纯度标准和着色剂必须是白色的)。
4. 进一步受限的紫外线过滤器(附件六的补充):
二氧化钛
用作紫外线过滤剂且含有至少 1% 的直径为 10 μm 或更小的颗粒的成分必须符合附件 III 中的新项目(见上文)和项目 VI / 27。
不受附件 III 限制且含有二氧化钛作为紫外线过滤剂的产品的限量为 25%。此限制适用于产品中包含的所有形式的二氧化钛的总和。
5. 结论
如果您的产品含有二氧化钛
请检查产品类型。是否可吸入(粉末、喷雾)?如果以上为“是”,请检查 10 µm 或更小的粒径分布。当含有 1% 或更多的 10 µm 或更小的颗粒时:面部散粉:仅含有高达 25% 色素的散粉。对于头发气溶胶喷雾剂:仅限于含有最多 1.4% 的颜料形式供消费者使用,最多 1.1% 用于商业用途。对于可能通过吸入影响最终消费者肺部的其他产品:禁用。照常遵循附件 VI / 27 和 VI / 27a 中规定的限制和纯度标准作为紫外线过滤剂使用,以及附件 IV / 143 中规定的着色剂。卐 找华宇检测做澳洲认证:SAA、RCM、GEMS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