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防爆认证需要的资料 防爆流程介绍_华宇(HY)-代理-咨询-结果
一、认证实施日期
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用电冰箱(具体产品范围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将另行公告)开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指定认证机构工作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于2019年9月25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完成备案。
三、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
(一)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以上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三)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五)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附件:1.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
防爆合格证办理流程:
一、图样审查须送下列资料:
1.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一式两份。
2.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两份(也可在送检样品时送审)。
3. 产品图样(签字完整、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与防爆结构或电路无关的图纸可以不提供,但至少应提供标明防爆参数要求的总装配图,产品图,产品零部件明细表等。
4. 必要的说明与计算资料或工艺文件一份。
防爆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返送检单位,一份存质检中心备案。
二、 样品检验须送以下样品和资料(委托检验和进出口产品检验根据委托检验项目定):
1. 按审查合格图样生产的样品,装配完整,其台数应能满足检验需要。
2.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一式两份(如果没有送审过)
3. 检验工作中需要的零部件和特殊拆装工具。
4. 产品基本性能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型式和出厂检验项目报告、产品所属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应提供的检验报告)各一份。注:
(1) 观察窗的透明件另送5件(***少3件)。灯具的塑料透明件另送8件(***少5件)。
(2) 胶封件须送胶封完好的一套及未胶封的组件一套
(3) 橡胶材料老化试验须提供35×15×6橡胶块3~5块。
(4) 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定须提供φ100×4塑料园片3~5块。如果尺寸允许,也可对样品塑料外壳直接测定。
(5)如为n型或浇封型,需3~5台样品,浇封型的还需另提供未浇封前的部件;有透明件的需提供玻璃3块;委托表面电阻试验的需提供样块≥150×60×3mm;特殊的拆装工具
三、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审查和检验:
1.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一份“关于产品配套组成本安防爆系统的申请公函”,函中应注明要求配套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合格证编号及有关主要防爆参数等内容。
2. 设备制造厂应提供已取证产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对于本中心检验发证产品可不用提供上述复印件和说明书。
3. 设备制造厂应对所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防爆参数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4. 设备制造厂应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阻抗匹配、精度等级等基本性能负责。
5. 本中心仅对本安设备与关联设备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的防爆性能负责。
6. 本中心根据设备制造厂提供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申请公函”,对要求互配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审查和检验并按规定收费。
7.如果新增配设备防爆参数超出原设备规定的防爆参数,则应对新增配设备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进行试验。
8. 本中心经对新互配组成的本安防爆系统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向设备制造厂发送“同意本安设备、关联设备互配成本安防爆系统”的函,作为本系统安全使用的凭证。
五、 补充说明:
1. 送检程序规定中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则上由产品生产厂质检部门提供(正本)。
2.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应由省级及以上质检机构或行业归口质检单位提供(须出示正本,并提供复印件)。
3. 防爆性能检验项目必须在质检中心进行,其它单位检验报告无效